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相较于2021年12月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及现行公司法,二审稿就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落实国有企业刷新实践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本文在整理重点修订内容的基础上,团结营业开展的现实需求举行要点提醒。
一、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一)关于股东出资义务
从一审稿到二审稿,可以看到公司法修订重点压实股东出资责任。一审稿较现行公司法,增添了股东失权划定(第46条)、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划定(第48条)以及董监高响应的赔偿责任划定(第47条、第52条)。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调解:
1.明确了董事会为股东出资情形具有核查义务的责任主体,关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董事会有义务发出书面出资催缴书。(第51条)
——要点提醒:项目投资及投后治理历程中需一连关注项目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用行使出资催缴职能、是否保存已有或潜在失权股东等影响股权结构稳固性的事项。
2.明确了失权股权的后续处置惩罚规则。二审稿增添划定公司未在发出失权通知后6个月内依法转让股权或减资的,由公司其他股东凭证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响应出资。(第51条)
——要点提醒:一连关注项目公司各股东实缴进度,是否保存已有或潜在的失权股权危害、失权股权的后续处置惩罚情形,阻止投资入股后因项目公司失权股权未实时处置惩罚,而需要按出资比例缴纳响应出资的危害。
3.公司不可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限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二审稿删除了“显着缺乏清偿能力”事由,降低了适用标准。(第53条)
——要点提醒:需审慎确定认缴金额及实缴进度,并在实缴完成前,一连关注项目公司欠债情形。从现在两稿修订草案来看,认缴制下股东出资限期利益将被压缩,当公司不可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请求即触发股东提前缴付认缴出资的义务,认缴限期不再成为足以抗辩债权人的事由。
(二)关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增补责任
关于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缴资限期的股权,在受让人肩负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二审稿明确了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肩负增补责任(第88条)。
——要点提醒:团结前述认缴出资提前到期条款,认缴制下的股东在完成出资前,因公司债务问题成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情形将大幅增添,出让股东对转让后的到期出资仍然在出资规模内肩负增补责任,这意味着关于通过转让未实缴完毕出资股权退出的项目,我们仍需关注股权受让方的实缴出资进度或凭证项目现真相形设置其他危害控制安排。
二、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一)关于决议的建设和作废
1.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作废,一审稿增添了董事可以请求法院作废的权力(第73条),而二审稿恢复了有权请求决议作废的主体仅为股东(第26条),并删除了一审稿中公司可以要求作废主体提供担保的划定(一审稿第73条)。
2.一审稿(第74条)、二审稿(第27条)均新增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建设”的情形,并明确了决议被宣告无效、作废或者被确认不建设时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执法关系(一审稿第75条、二审稿第28条)。
——要点提醒:上述修订内容基本延续了现行公司法司法诠释(四)的规范思绪。
(二)关于监事及审计委员会
1.二审稿增添划定经全体股东一致赞成,可以不设监事,换言之,关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只要全体股东一致赞成可以不设监事,改变了监事会/监事系公司必备治理机构的划定。(第83条)
2.一审稿(第64条、第125条)及二审稿(第69条、第121条)均新增划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或监事职权。
——要点提醒:如上述条款最终审议通过,意味着在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中,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监事的架构,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推行监事会职能。在后续项目投资历程中,我们可以凭证项目现实需求和管控运作特点设置相关组织机构,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无邪性。
三、完善公司资源及公司注销相关制度划定
(一)关于授权资笔破
一审稿首次引入授权资笔破(第164条),二审稿对授权董事会决议刊行新股的时限与比例作了详细的划定,划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议刊行不凌驾已刊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同时明确以非现金支付方法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不在授权之列。(第152条)
——要点提醒:本次公司法修订引入授权资笔破,即允许在一定的比例和时限规模内授权董事会刊行股份,项目投资历程中,可以凭证项目详细情形和投资管控要求,详细规范和限制项目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二)关于浅易减资制度
1.一审稿和二审稿(第221条)允许公司凭证划定程序使用资源公积金及通过浅易减资填补亏损。二审稿修改了一审稿中“浅易减资”的表述,凭证程序填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镌汰注册资源填补亏损。
2.二审稿将一审稿中浅易减资后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比例(一审稿第221条)调解为“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抵达公司注册资源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派利润”(二审稿第221条)。
——要点提醒:该条款主要为在�;ふㄈ死娴奶跫赂拘问郊踝式档统绦虮厩�,此种情形下所镌汰的注册资源不得退还给股东、也难免去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并通过对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比例的要求来对股东分派利润的权力举行限制,进一步确保股东不会优于债权人获得分派,项目投资历程中,需关注项目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相关条款中是否凌驾公司规则定限制了投资人分红权力。
(三)关于公司强制注销
二审稿新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作废,满三年未整理完毕的,公司挂号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通告注销”的划定。(第237条)
——要点提醒:如上述条款最终审议通过,则为解决实践中注销难、“僵尸公司”等大宗保存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四、完善董监高履职责任划定
(一)关于董事、高管履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二审稿将一审稿划定的“董事、高级治理职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一审稿第190条)举行修改。首先由公司对损害肩负赔偿责任,关于董事、高级治理职员,仅限于其具有居心或重大过失才肩负赔偿责任,且与公司的赔偿责任自力,并非连带责任(二审稿第190条)。别的,二审稿新增了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包管的相关划定。(192条)
——要点提醒:进一步明确董事、高管的履职责任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本次二审稿更是新增了董事责任包管制度。在项目投资历程中,可以凭证公司法最新划定压实项目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小我私家履职责任,并凭证现实需要对派出的董事等职员投保董事责任包管。
(二)关于董事会自我生意、关联生意的回避要求
关于董监高自我生意、关联生意回避表决,二审稿新增了董监高自我生意回避表决时“出席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缺乏三人的,将决议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划定,明确了当关联董事人数较多时的审议表决程序。(第183条)
——要点提醒:本条程序性划定在公司治理实务中已较为常见,不会对公司营业的现实开展有较大影响。
五、调解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划定
二审稿将一审稿的“第六章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划定”调解为第七章,将章名改为“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划定”,并删除《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已经有明确划定的内容。二审稿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第176条)
——要点提醒:公司法此次修订国家出资公司相关内容,主要系凭证国有企业刷新实践,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做好衔接。若该条划定最终审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将取代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